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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新闻2丨体育课受伤谁来赔

体育课

受伤

谁来赔?

《民法典》来帮你!

近年来,校园意外受伤事件频频发生,尤其在体育课教学和校园日常活动期间,这类事件更是屡见不鲜。

学校组织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文体活动,不仅是校园文化的体现,更是对学生健康成长有着重要的作用。

那么,学生在运动中受伤

学校责任如何明确

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民法典》,将自甘风险条款纳入侵权责任编。

自甘风险原则是指,当事人已经意识到某种风险的存在,或者明知将遭受某种风险,却依然冒险行事。那么,当风险出现时,就当自己来承担责任和损害后果的原则。

该条款对侵权责任的明确,为从根本上治理“校闹”、给学校松绑提供了法律依据,也对学校开展文体活动起到极大的促进作用,进而为学生的自由全面发展提供更为有效的法律保障。

这就意味着

如果运动时被同学碰到意外受了伤

只要对方不是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按照《民法典》的规定

当自担相关责任

但如果是未成年人在学校体育课上受伤

责任划分

则与成年人不同

要分两种情况来看

第一种情况

不满八周岁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伤的情况。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学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如果学校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二种情况

八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受伤的情况。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的规定,学校如果没有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如果尽到了教育、管理责任,则不承担责任。

例如:张三和李四是羊城大学大一学生,星期三下午,在上篮球课时,体育老师把篮球分发给学生后就去了旁边奶茶店喝奶茶,张三在和李四抢篮板时将李四撞倒,导致李四脚踝粉碎性骨折,事后,李四父母可向哪些人要求赔偿?

解析:李四父母可向张三及张三父母,学校要求赔偿。其中,张三是直接侵权人,体育课老师未尽到教管责任,学校承担补充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零一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需要注意的是

《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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