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起
学
典
法
商场摔倒受伤谁担责?
商场是我们日常购物、休闲、美食、娱乐的主要消费场所,那么消费者在商场购物时摔倒受伤,谁来赔偿呢?近日,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消费者在商场购物时不慎摔伤引发的侵权案件。
原告王女士称,自己2月17日晚到被告商场购物,准备乘坐电梯时,因电梯口地面有水,地面湿滑不慎滑倒受伤。次日清晨,王女士以急诊方医院创伤骨科住院治疗13天,入院诊断为:右冠状突骨折、右肘关节外侧副韧带损伤、右肱骨外侧撕脱骨折。
王女士认为,商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受伤至今产生的医疗费、后续治疗费、住院伙食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辅助器具费、司法鉴定费共,.71元。
图片源自网络
对王女士受伤的事实认可,但是王女士的部分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王女士参加了社会保险统筹,医疗费用中应该把医保报销的部分扣除;后续治疗费用12,元还没有实际产生,不应在本次案件中诉讼;王女士的伤情不符合支付被扶养人生活费的条件,不应支付;王女士作为成年人应该有自我保护的能力,其摔倒受伤自身也应该负一定的责任。
被告作为提供经营服务的管理者,理应为顾客提供安全有序的购物场所,被告未及时清理电梯口水渍导致王女士摔伤,存在重大过错。另,王女士作为成年人,理应在上下电梯过程中慢下稳走,谨慎慢行,亦存在一定过错。
关于后续治疗费与被抚养人生活费问题,后续治疗费12,元尚未产生,不宜在本案中处理,原告可待治疗后依据实际费用进行主张。被抚养人生活费应该参照伤残等级是否影响受害人劳动就业、影响收入等情况确定,本案中原告的伤残等级并未造成上述严重后果,故不应予以支持。
综上,法院认定商场承担王女士70%的赔偿责任,王女士自行承担30%的责任,商场赔付王女士各项损失共计,.18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1.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2.社会公众处于公共场所时,应谨慎注意自身安全,加强自我约束,提高风险防范意识。
3.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应尽到安全管理职责,切实履行安全管理义务,及时发现风险及安全隐患,并健全安全设施及预警措施,以排除安全隐患,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法官在审理发生于公共空间的案件时,会兼顾法、理、情,通过判决积极引导社会成员增强公共意识、规则意识,从而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文字丨钱琨编辑丨张雅茹
校稿丨陈辉核稿丨关峰
审稿丨李长源
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话题#个上一篇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