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作者|王业坤(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本文有删改
现实生活中,婚内夫妻之间不乏侵权行为,比如最为常见的互为驾乘关系的夫妻二人,在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方受伤,然而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因涉及夫妻关系又不同于一般侵权损害赔偿。或说“婚内夫妻财产本系共有,若因二人之间的债权债务而涉及赔偿问题,则相当于左口袋出而右口袋进,并无意义”;或说“婚内夫妻亦为民事权利主体,其损害赔偿权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理解与适用》指出:“婚姻法及有关司法解释对包括夫妻之间的婚内借贷行为在内的许多财产运作问题都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这导致夫妻双方在处理夫妻财产关系的具体问题时往往无法可依、无章可循,也使得各地人民法院在适用法律处理此类纠纷案件时往往也因认识不同,造成同样的案件在不同的地区、不同的法院,甚至相同的地区、相同的法院,裁判结果截然不同。”(《人民法院出版社》年版,第页)。在实务中很多法院倾向于认为婚内侵权与一般侵权不同,婚姻关系双方应互享权利并互担义务,彼此之间应当有一定的宽容与谅解,对夫妻间侵权行为不能从普通法理上评判,还应当适用道德标准进行考量等等。比如:1.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苏05民终号徐XX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支公司、尤X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认为:“涉案交通事故发生于尤X与徐XX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鉴于婚姻关系双方应互享权利并互担义务,应相互宽容和谅解,基于婚姻存续期间夫妻财产共有的事实,本案中不宜因轻微过失或一般过失即认定尤X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尤X的过错行为不构成夫妻间侵权……”。2.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浙民初号叶XX与陈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认为:“对于本应由被告承担的10%的责任。因考虑夫妻间日常生活所产生的加害行为,不能按一般侵权处理原则,应充分考虑相关立法精神及道德标准考量,因限定于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形。本案中被告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也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主观上构成故意或重大过失,被告可不予承担赔偿责任。”3.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冀09民终号刘XX与杨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对一审判决书的下列内容未予反对:“基于夫妻之间是特殊的身份关系,夫妻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要求夫妻间和谐互助、恩爱贤德,对彼此的行为应当有一定的宽容与谅解,对夫妻间侵权行为不能从普通法理上评判,还应当适用道德标准进行考量。因此,不宜因轻微过失或一般过失即认定夫妻侵权,而应限定于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形。”另外,该民事判决书认为:“双方当事人现虽解除了婚姻关系,但涉案交通事故发生时,尚处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不宜适用一般侵权原则予以处理。且上诉人一审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上诉人对涉案事故的发生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故对上诉请求不予支持。”4.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深中法审监民再字第33号蒋XX与黄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判监督民事判决书认为:“……因黄XX与蒋XX原为夫妻关系,涉案交通事故发生于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鉴于婚姻关系双方应互享权利并互担义务,应相互宽容、忍让和谅解,基于婚姻存续期间双方财产共有的事实,且本案并无证据显示蒋XX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故本案在责任承担方面应区别于一般的侵权案件,黄XX主张的残疾赔偿金,没有法律依据,本院对此不予支持。”观察上述判决书可发现如下共同因素:1.上述判决书不支持婚内侵权损害赔偿,但不否认赔偿请求权作为权利的存在。2.均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类型下的婚内侵权,其属于一般过错责任,并非过错推定责任或无过错责任。3.构成婚内侵权的过错要件应当限定为故意或重大过失,若为一般过失,则不属于婚内侵权的过错,即不符合婚内侵权的要件。4.婚内侵权的过错需限定为“故意或重大过失”,其理由大致在于:“婚姻关系双方应互享权利并互担义务,彼此之间应当有一定的宽容与谅解,对夫妻间侵权行为不能从普通法理上评判,还应当适用道德标准进行考量等等。”当然还需要厘清两个问题,即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和夫妻产认定的问题:1.关于“不支持损害赔偿请求”的表述,有两种形式:(1)深圳中院()深中法审监民再字第33号判决书所述的:“……(行为人)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故本案在责任承担方面应区别于一般的侵权案件,黄XX主张的残疾赔偿金,没有法律依据,本院对此不予支持”。(2)其他判决书所述的“行为人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不构成婚内侵权,不承担赔偿责任”。概言之,第一种表述不仅提到了“构成要件”,亦提到了“责任承担”;第二种表述则直接认为“不符合构成要件而不承担责任”。尽管上述判决书的共同观点均是“若无故意或重大过失,则不支持婚内侵权损害赔偿”,但是基于侵权法理论而细究判决书之措辞,仍需要指出“不符合构成要件而不予支持”和“不应承担责任而不予支持”实属两个范畴。简言之,前者是构成要件的问题,后者是免责事由的问题。如果将婚内侵权的过错限定为“故意或重大过失”,那么不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形即不符合该类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则该情形因不属于婚内侵权而自始无此责,并非是免责。实务中若采纳“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过错要件观”,那么在文书中应当注意避免出现“免责”之类的措辞。2.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制的问题。苏州中院()苏05民终号判决书和深圳中院()深中法审监民再字第33号判决书均提到了“因夫妻共同财产制而不支持婚内侵权损害赔偿”的观点,但是并未进行具体论述。对此问题,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苏06民终号雷XX与王X、夏XX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认为:“退一步而言,如果在本案中认定王X对勾XX的损害后果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王X与勾XX是夫妻),王X当天是为全家外出驾驶车辆,全家人共享了车辆的运行利益,因此驾车而产生的民事赔偿责任也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共同财产来承担,这样就会产生用勾XX自己的财产来承担自己的损害后果即自己赔偿自己的悖论。综上,王X不应对本案交通事故中勾XX的死亡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该说理的逻辑是:夫妻一方对另一方具有侵权行为,如果因该侵权行为所产生的侵权损害赔偿之债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则该债务应当用夫妻共同财产清偿,那么侵权损害赔偿债权人亦是侵权损害赔偿债务人,该债权债务因混同而消灭。换言之,即便婚内侵权成立并产生损害赔偿之债,但是由于该债因混同而消灭,债务人实质上免予担责。首先,上述逻辑的前提是“婚内侵权损害赔偿之债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其次,相比于将“婚内侵权”的过错要件限定为“故意或重大过失”,从而限制“婚内侵权损害赔偿”的观点,债之混同的逻辑角度对否认“婚内侵权损害赔偿”的力度更大。前者仍然留有“符合故意或重大过失则可构成婚内侵权”的余地,但是后者则直接否认了婚内侵权损害赔偿的意义。如果论证了“婚内侵权损害赔偿之债为夫妻共同债务”,则可直接不支持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即所谓的“婚内赔偿实质是左口袋出而右口袋进,并无意义”。再次,债之混同的逻辑角度的前提是“婚内侵权损害赔偿之债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换言之,如果婚内侵权损害赔偿之债不是夫妻共同债务,则婚内侵权损害赔偿仍然具有意义。最后,那么“是否支持婚内侵权损害赔偿”的问题则转化为“婚内侵权损害赔偿之债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为此,本文略作讨论如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法释〔〕2号)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法〔〕48号)等规定,判断夫妻共同债务的核心点可以是“该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家庭生活所需之应当负担的债务”。具体到婚内侵权问题,可以参照《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第三十九条“夫妻一方因侵权行为产生的债务原则上应当认定为侵权一方的个人债务,但该侵权行为与家庭利益有关的除外。夫妻一方因犯罪行为产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实施犯罪行为一方的个人债务。”的规定,即如果婚内侵权行为与家庭利益无关,则该侵权损害赔偿之债可为夫妻个人债务,而非夫妻共同债务。小结通过对“不支持婚内侵权损害赔偿”的判决进行观察和讨论之后,简单总结如下:1.从夫妻道德而论,婚内侵权行为不仅需符合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并且其过错要件应当限定为“故意或重大过失”。如果婚内侵权情形不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则不符合侵权行为的过错要件,那么行为人因该侵权情形不属于婚内侵权行为而自始无此责。2.从夫妻财产而论,即便行为人符合婚内侵权的要件,如果婚内侵权损害赔偿之债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则发生债权债务混同,该侵权损害赔偿之债消灭。如果婚内侵权损害赔偿之债与家庭利益无关,即婚内侵权损害赔偿之债为夫妻一方债务而非夫妻共同债务,则仍有讨论是否支持婚内侵权损害赔偿之债的意义。-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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