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8月25日11时,摩托车司机孙某搭载两名客人前往岑溪市归义镇,途中,遇陆某驾驶满载花岗岩大理石碎片的拖拉机对向驶来。会车时,一件飞来物击中孙某的胸口。孙某继续驾车向前行驶十多米后,连人带车摔倒在地,口中鲜血直流。
乘客和路过的群众急忙上前查看,发现孙某的胸口有一大块淤黑,赶紧把医院抢救。医生检查后,诊断孙某的肺部挫伤、肝脏破裂、胸部软组织挫伤。医院全力救治,但回天乏力。当天12时许,孙某因伤势过重,不治身亡。
交警到事故现场勘查,没有发现车辆碰撞痕迹,也找不到有价值的线索,无法查明事故原因。因此,交警部门只出具了“此交通事故的事实成因无法查清”的《事故证明书》。
孙刚的亲属认为,砸伤孙某的不明物体是一块碎石,这块石头是陆某驾驶的拖拉机上掉落的,陆某要为孙某的死负责。料理完孙刚的后事,孙某亲属向陆明和承保拖拉机的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但遭到拒绝。今年4月,孙某亲属向岑溪市人民法院起诉。
为查明事故原因,岑溪市法院调看了案发现场附近的监控录像。录像显示,陆某驾驶拖拉机经过事故现场不久,孙某就连人带车跌倒在路边。当时,并没有其他装载碎石的车辆经过。有证人当时听到嘭的一声,好像有东西从对面车道飞过来,不知是否砸到开摩托车的孙某,只感觉摩托车左右摇摆,继续向前行进了10米,孙某就连人带车摔倒在地,口吐鲜血,胸部瘀伤。还有证人反映,孙某自述是被一辆后驱车碾飞的石子打中胸口。涉案摩托车未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且没有投保交强险。涉案拖拉机装载的碎石高出货仓挡板,但没有采取防护措施。
岑溪市法院审理后认为,相关证据表明,孙某是被对面车道车辆飞来不明物品致伤,而此时段仅有陆明驾驶拖拉机装满花岗岩大理石碎片经过此地。因此,陆某驾驶的拖拉机与孙某驾驶的摩托车虽然没有发生碰撞,但与孙某被碎石砸伤致死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孙某驾驶逾期年检的摩托车且未依法投保交强险存在过错;陆某驾驶的拖拉机装载货物超过货仓挡板而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未尽安全注意义务,亦存在一定的过错;两人各负50%的责任。
经依法核算,岑溪市法院确定孙某死亡造成的损失为:医疗费元、丧葬费2万余元,死亡赔偿金及被扶养人生活费为27万余元。孙某的死亡给其亲属造成了极大的心理创伤,法院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为2万元。上述费用共计32万余元。
因涉案拖拉机投保了交强险,法院认为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孙某11.3万元。对于超出交强险赔偿额部分的损失,孙某亲属与陆某已在庭外达成和解协议,法院不再处理。
7月24日,岑溪市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孙某亲属11.3万余元,驳回孙某亲属的其他诉讼请求。
译
发仔来源
岑溪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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