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修师傅的对话
装修公司装修过程中,装修师傅常见的伤害包括:
–高处跌落
–建筑体塌陷
–脚手架倒塌
–电击或触电
–未能使用适当的个人防护设备
–重复运动损伤
–工具割伤
左右滑动查看图集
如果出现意外伤害,公司和业主都有可能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如下:
上海宝山法院案例摘录
推荐理由:
年5月,某餐饮公司因饭店装修需要,与并不具有装修工程资质的聂某签署《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由聂某组织人力完成装修工作。
年7月某日,受雇于聂某的土木工人陈师傅通过脚手架加架梯子的方式,高空进行该饭店装修的作业时,不慎坠落受伤。经鉴定,陈师傅右肘、双腕关节等处外伤,后遗右肘关节、右腕关节功能障碍,分别构成人体损伤九级、十级残疾。
此后,陈师傅因赔偿问题未能与聂某及餐饮公司达成一致意见,故于年8月将聂某及餐饮公司诉至上海宝山法院。
庭审中,被告聂某辩称:
其与原告陈师傅是承包关系而非雇佣关系,原告陈师傅在自行承包的工程中受伤应当自行承担责任。
被告餐饮公司辩称:
被告餐饮公司与聂某签署的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施工人员安全由被告聂某负责,与餐饮公司方无涉。
上海宝山法院审理后认为:
结合原、被告的陈述、银行流水、证人证言等证据,足以证实原告陈师傅在餐饮公司装修工程从事木工工作,其工资结算、具体工作安排均由被告聂某发放及负责。被告聂某并未提供任何其他书面证据材料证实双方为被告聂某所辩称的分包关系。故原告陈师傅是受被告聂某雇佣,双方为雇佣关系。
被告餐饮公司与被告聂某在装修合同中关于“兹合同之日起施工人员安全由乙方(聂某)负责,与甲方(装修公司)无涉”的约定,是双方合同内部约定,不足以对抗本案原告陈师傅的赔偿请求。因此,被告餐饮公司应当与被告聂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另一方面,原告陈师傅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从事具有危险性的高空作业时,自身应具有安全注意义务,其自认在明知无人帮扶的情况下,仍然在无任何安全措施的情况下违规操作,其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也是本起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
综上,上海宝山法院依法判决由被告聂某、餐饮公司按照70%的责任比例连带赔偿原告陈师傅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共计39万余元。该案现已生效。
什么是建工险?
建设工程意外伤害保险,即建工意外险,由于是团体保险形式,也称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险。建工意外险,是指建设工程相关人员在建设施工区域内施工、检查工作等活动中,因遭受意外伤害而造成伤残、死亡等安全事故,保险公司在保险期限与保险责任范围内负责支出医疗费用、伤残保证金、死亡保证金赔付的保险金。
为什么装修公司需要建工险?
建工意外险在我国建设工程中长期存在,尤其对于涉及高危作业的工程项目,能够很大程度满足建设施工人员的风险保障需求。装修事故往往会对于装修人员及其家属造成巨大的、难以修复的伤害,建工险可以发挥对员工人身安全的风险保障与风险补偿作用。同时降低装修公司重大财务损失的风险。
建工险涵盖哪些内容?
建工险包括意外伤害和医疗保险责任,案例如下:
(一)投保情况:某装修公司向保险公司为工人投保团体意外保险
年1月,A装修公司承揽了某别墅装修项目,即作为投保人,以装修施工工人为被保险人,向B保险公司投保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每人保额40万元,意外医疗每人保额4万元,保险期间1年。
(二)出险情况:保险期间内某工人意外受伤造成残疾
年5月某日,工人江某在装修过程中意外绊倒受伤,医院,诊断为“腰1椎体爆裂性骨折并马尾神经受伤及腰背部软组织损伤”。共计住院28天。出院后经鉴定为九级伤残。
(三)理赔情况
后A公司向江某赔偿各项损失24万元,江某签署权益转让书,将向B保险公司索赔的权利转让给了A公司。
A医院出具的《出院记录》载明江某的受伤时间、入院情况、病情诊断等资料,向保险公司索赔。
保险公司收到理赔需求后,向A公司支付江某的伤残等级为九级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20%即元(元×20%)。支付各项医疗费约2万元。有效的减少了装修公司的财务损失。
END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鹿城支公司
人民保险·服务人民
编辑I甘靖
审核
张慧慧
联系
-
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合集#个上一篇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