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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岁幼儿上课摔倒受伤幼儿园为什么承担全

四岁的小梁在清流县嵩口中心小学所属清流县嵩口中心幼儿园上学,在上活动课时摔倒受伤,老师打电话给小梁母亲梁某某,梁某某到学校后立刻医院治疗,后因病情需要医院手术治疗。出院后梁某某委托福建恒正司法鉴定所对小梁进行伤残鉴定,小梁摔倒造成左肱骨下段粉碎性骨折,即使经过手术治疗,小梁左肘关节活动依然受限,已构成九级伤残。梁某某多次找学校协商赔偿问题,但均难以达成协议。于是梁某某作为小梁法定代理人一纸诉状将学校告上了法院。

福建省清流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小梁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嵩口中心小学学期期间受到损害,嵩口中心小学又未能举证证明其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因此应对小梁的损害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经过对原告各项赔偿诉求的调整,最后判决清流县嵩口中心小学应赔偿给小梁各项损失共计16.7万余元。

法官提醒广大教育机构,保障孩子健康成长是大家共同的责任,教育机构要增强安全防范意识和措施,自觉承担教育孩子、保障孩子人身安全的义务。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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