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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法明道民法典宣传系列二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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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是我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为帮助广大干部职工常态性学法,特开设《学法明道》专栏,以“趣味漫画+法条+小讲堂”相组合形式,原创连载,普及分享民法典知识。本周与大家分享《民法典》中关于“饲养宠物侵权”的相关规定。

(图片来自于网络,侵删)

随着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不少家庭开始饲养猫、狗等宠物,这些小动物已成为不少家庭的重要成员,宠物的陪伴给人们带来了快乐和安慰,但同时宠物伤人、扰民、影响环境卫生等问题层出不穷,因饲养动物引发的诉讼案件时有发生。

相关案例

李某、王某均居住在杭州市某小区。一日,李某晨练时因王某养的拉布拉多犬惊吓跌倒受伤,经诊断为腰椎体压缩性骨折、右肘部皮肤挫伤。王某承认自己养的拉布拉多犬未取得相应登记,事发后主动为李某垫付相应医疗费、交通费,共给付李某现金元。李某后续治疗、休养共花费2万余元,向王某追讨,王某拒绝再支付费用,李某遂将王某诉至法院。王某是否应当赔偿李某要求的费用呢?

法典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饲养的宠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宠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只有受害人不顾宠物饲养人提醒警示,主动招惹、逗弄宠物而造成的损害,宠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才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需要注意的是,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无论受害人是否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均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上述案例是典型的在居住区饲养大型犬,同时又违规出户遛犬致人受伤的情况。大型犬一般是指成年体高超过35厘米的犬种(不同地区可能标准不同),生活中常见的大型犬有拉布拉多犬、金毛犬等。在楼房居住小区内禁止饲养烈性犬、未经登记的大型犬,遛狗时若未采取相应安全保护措施,如未给犬戴嘴套、系犬链等,均属于违规遛狗的情形。对于王某是否应当赔偿李某,法院审理后认为,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且本市实行养犬登记、年检制度,未经登记和年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养犬,本案中,王某在楼房居住区未经登记饲养拉布拉多大型犬,又违反规定出户遛犬,致使晨起锻炼的李某受到惊吓跌倒受伤,王某作为动物饲养人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最终依法判决王某赔偿李某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共计元。特别提示:养狗的人常说:“我家狗特别乖,从来不咬人”,现实中的大型犬通常也较为温顺,但这并非绝对,温顺的狗狗碰到特殊情况时,也可能会出口伤人。虽然狗狗是人类的朋友,但是对陌生人、小朋友们来说,可能会感到害怕、甚至恐惧,即使饲养的动物未实际咬人伤人,只要做出了危险攻击动作,使人受到惊吓受伤的,动物饲养人也需承担侵权责任。-END-供稿:审计法务部(综合监督部、监事会办公室)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合集#个上一篇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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